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鞍山市千山区成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汤岗子镇小岭子村,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210311MA10URFJ7Y。
法定代表人吴登攀,系经理。
被执行人王余翠,女,土家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利川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鞍山市千山区成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余翠追偿权纠纷一案,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311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王余翠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鞍山市千山区成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欠款29904.84元及利息,执行费349元由被执行人王余翠承担。被执行人王余翠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鞍山市千山区成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
1、分别于2021年8月5日,将本案提交网络总对总查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网络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少量余额,已冻结。
2、于2021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廉政监督卡。传唤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25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
3、于2021年8月24日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划拨金额5725.83元,该款已于2021年9月18日上缴执行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4、于2021年8月2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于2021年8月24日,申请执行人提交书面申请,本案提请网络财产查控后,不申请进行线下财产调查和被执行人人身线索查找。
6、于2021年10月15日,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并向申请执行人征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了解执行情况,暂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并书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
综上所述,本院依法并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进行查询,除冻结并划拨部分存款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311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