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程锡瑞,女,汉族,昔阳县人。
被执行人:任素平,女,汉族,昔阳县人。
审理经过
程锡瑞申请执行任素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昔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724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任素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程锡瑞存款7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7392元,由于被执行人任素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我院于2021年2月2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依法向被执行人任素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手续,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等发出查询通知,除已划拨1342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查明
我院前往昔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住宅房,因执行标的与其价值相差太大,故暂不处置。
我院前往昔阳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公积金信息。
5、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6、2021年7月30日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任素平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