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迟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新龙街*号*-*-*。 委托代理人:卜慧鹏,系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沈阳市铁西区盛京实验幼儿园,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四西路6甲4号。 法定代表人:程昊。 被告:沈阳熙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6号X-920房间。 法定代表人:商秀梅。 被告:辽宁爱尔克场馆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24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均。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迟蕊诉被告沈阳市铁西区盛京实验幼儿园、沈阳熙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辽宁爱尔克场馆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迟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迟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殷健 书 记 员 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