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合均,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康兮,四川川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剑阁县下寺镇窑沟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剑阁县下寺镇窑沟社区居委会三组。
法定代表人:张茂菊,书记兼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满,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严永祥,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合均与被告剑阁县下寺镇窑沟社区居民委员会、严永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陈合均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合均以严永祥下落不明未到庭参加诉讼,致使相关案情无法查清、相关证据无法锁定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合均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原告陈合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