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被执行人:赵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审理经过
关于本院移送被执行人赵立罚金、责令退赔、没收违法所得纠纷一案,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琼02刑终108号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1月21日,本院依职权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判决书: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苹果牌手机一部、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部、银行卡、U盘、动态口令、笔记本及名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院认为
为了案件尽快执行,提高办案效率,本院认为涉案赃物银行卡、U盘、动态口令、名片已无使用价值,决定对其进行销毁;对涉案赃物苹果牌手机一部、苹果牌电脑一部采取保留价为人民币1元的增价拍卖方式进行拍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本院对涉案赃物苹果牌手机一部、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部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对涉案赃物的拍卖均以1元作为本次拍卖的起拍价和保留价,其中手机应缴纳保证金为50元,加价幅度为10元,电脑应缴纳保证金为500元,加价幅度为100元,本次拍卖为第一次拍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涉案苹果牌手机一部、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