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西安市新城区。
被执行人:王彦利,住陕西省富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彦利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02民初64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彦利支付欠款本息37299.61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05月14日,应计至实际支付之日),受理费732元、公告费8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住房公积金等登记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开户信息、网络资金,对上述账户进行了强制措施。4、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自然资源等财产信息。5、本院依职权作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6、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无异议,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