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枝江市宇兴秸秆回收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枝江市七星台镇青化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赵中林。 申请执行人:陈家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被执行人:枝江市宇兴秸秆回收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枝江市七星台镇青化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赵中林。 第三人:赵中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第三人:王运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第三人:占传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第三人:胡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第三人:李志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第三人:詹卫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第三人:枝江市宇兴农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七星台镇青化路6号。 法定代表人:赵中林。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2019)鄂0583执545号申请执行人陈家创与被执行人枝江市宇兴秸秆回收专业合作社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时,异议人枝江市宇兴秸秆回收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异议,要求解封对其账号的查封。异议人枝江市宇兴秸秆回收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异议人异议人枝江市宇兴秸秆回收专业合作社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许 超 审判员 杨 晶 审判员 刘新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董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