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法定代理人:冯某2(冯某1之父),****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浦北县。
被告(申请执行人):宁丽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被告(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天桃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15182514C。
负责人:黄福加。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军,广西天惠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浦北南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浦北县小江街道越州大道二巷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2564000954M。
法定代表人:龚义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
第三人:吴瑚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合浦县。
审理经过
原告冯某1与被告宁丽萍、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第三人浦北南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瑚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冯某1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1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67元,减半收取2533元,由原告冯某1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