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凤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德惠市。
被告:德惠市布海镇十三家子村二社
负责人:张希宾,该社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张凤君与被告德惠市布海镇十三家子村二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张凤君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凤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张凤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张凤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