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昌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府前街56号1号楼7层2-7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7E740Q。
法定代表人:龚鹤洋,总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奥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滨海路北、龙海路东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1MA3BXA7Y23。
法定代表人:田序法,总经理。
审理经过申请执行人北京中昌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奥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268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54 820元。
关于(2019)京0113民初2680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自行将已安装的二十六个升降柱取回”部分内容,申请执行人表述安装处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暂时不允许施工,现该执行内容不具备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强制执行。另外,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2680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审 判 长 王小丽
审 判 员 单立勋
审 判 员 李 琳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方鸿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