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利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东波,宜宾市翠屏区王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国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信义街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621279745M。
法定代表人:邬贵清。
第三人:黄建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吴利生与被告四川国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黄建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吴利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吴利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