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大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涵茜,女,****年**月**日出生,仡佬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大军因与被申请人张涵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辽02民终10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过程中,经核,再审申请人因不服上述民事判决,曾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1)辽02民申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再审申请人的本次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裁定终结审查。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法定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审查刘大军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