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海岸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美立家家居建材广场第38栋2层7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301MA35NMTX7A
法定代表人:杨秋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丁嘉永,男,汉族,住新疆库尔勒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萍乡市海岸线建材有限公司与丁嘉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兵0201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丁嘉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缴纳案款235765元,但被执行人丁嘉永未按期履行,本院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丁嘉永的银行存款、证券信息、互联网银行、车辆、房产、保险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丁嘉永无银行存款、有车辆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无住房公积金,被执行人丁嘉永与第三人李佳怡共有库尔勒市退水渠路16号盛世名居10栋1单元1201室房产一套,被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法院、库尔勒市法院查封在前,且有抵押,本院轮后查封,申请人同意暂不对该房屋进行处置,丁嘉永在保险公司有保险,本院扣划其保费90691.77元向申请人发放。本院经走访调查,丁嘉永亦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丁嘉永尚有145073.23元未履行,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向其告知执行情况,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