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被执行人:肖文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标与被执行人肖文革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肖文革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肖文革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肖文革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张标的执行标的本金290984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能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胡 珂 审 判 员 程 威 审 判 员 王 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熊 震 书 记 员 许天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