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肇庆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陈信杰,曾用名陈进杰、陈杰、陈信才,男,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2008年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0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5月10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2月17日刑满释放。于2015年5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肇庆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肇庆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肇庆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肇铁检公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信杰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本院于同日立案。鉴于被告人陈信杰承认自己所犯罪行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信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肇庆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3日3时许,被告人陈信杰,当K843次列车运行于贵港至玉林区间,被告人陈信杰窜至11号车厢,趁旅客李冬梅熟睡之机,从其放置座位上紧挨身体的红色双肩包内盗得OPPOU707T白色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760元)和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533元),因被发现当场退还了钱包及内现金后逃离现场。在4号车厢陈被民警抓获归案,被盗手机遂被追回。现赃款物已发还失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信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旅客列车上,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信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户籍情况说明;《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人郑某、许某的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信杰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旅客列车上从他人贴身放置的包内偷窃钱物,其行为属于扒窃,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陈信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信杰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信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6年4月12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余皓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锐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