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唐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唐思罚金一案,本院作出(2021)湘0204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唐思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查封、扣押、扣留被执行人唐思所有的价值11500元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益、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