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欧金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
被告:胡大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审理经过
原告欧金光与被告胡大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欧金光于2021年8月17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欧金光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申请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欧金光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原告欧金光已预交230元),由原告欧金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