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卫,男,****年**月**日出生,彝族,贵州省黔西县人。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明方知,金沙县禹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金沙县禹谟镇偏坡寨煤矿,住所地:金沙县禹谟镇同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61383149G。 法定代表人:马波。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金劳人仲案字[2020]第450号仲裁调解书,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高卫申请执行金沙县禹谟镇偏坡寨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金沙县禹谟镇偏坡寨煤矿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高卫各项工伤保险人民币62000.00元,并负担执行费83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执行“总对总”系统查询,反馈被执行人金沙县禹谟镇偏坡寨煤矿无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登记信息,其银行账户被另案多次冻结,本案已轮候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0.00元;2、通过金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通过金沙县能源局查询,反馈被执行人2020年12月31日因《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停止井下作业;4、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及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将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被执行人的生产设备及办公楼房关系企业的生存发展,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对被执行人的生产设备及办公设备暂不要求强制处置。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官 民 审判员 张骞芮 审判员 马琳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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