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行,住所地:故城县广交区体育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8099558215。

负责人:魏占东,行长。

被申请人:故城县沼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衡德工业园山水大街南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MA09446Y4H。

法定代表人:赵文文。

被申请人:赵文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申请人:刘东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行与被告故城县沼盛商贸有限公司、赵文文、刘东彦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行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故城县沼盛商贸有限公司、赵文文、刘东彦名下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故城县沼盛商贸有限公司、赵文文、刘东彦名下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行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故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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