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廖瑞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

被执行人:潘绍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

被执行人:潘土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

被执行人:潘焕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

审理经过

廖瑞欢、潘绍和、潘土廷、潘焕华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1122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廖瑞欢、潘绍和、潘土廷、潘焕华在期限内未分别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2000元、2000元、2000元、2000元的义务,2021年2月19日移送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廖瑞欢、潘绍和、潘土廷、潘焕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经向银行、不动产、车辆管理所、保险、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进行查证,被执行人廖瑞欢在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潘土廷主动缴纳罚金2000元,被执行人潘土廷应缴纳的罚金义务已履行完毕,潘绍和主动缴纳罚金2000元,被执行人潘绍和应缴纳的罚金义务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潘焕华主动缴纳罚金2000元,被执行人潘焕华应缴纳的罚金义务已履行完毕。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至此,被执行人廖瑞欢应缴纳的罚金义务未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廖瑞欢负有继续履行义务的责任,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有权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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