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丽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被告:衣太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被告:袁丽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松原市宁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袁丽波与被告衣太军、袁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丽波、被告衣太军、袁丽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袁丽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至起诉之日39000元(自2019年3月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袁丽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4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给付相应利息;二、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亲属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9年3月2日二被告到原告处借款,二被告说家里买车需要钱周转,故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本金100000元整,当时说过几天给,如给不上钱就按月利1.5分计算利息。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一直以无钱为由拒绝给付。为了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至起诉之日39000元(自2019年3月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判决。

被告辩称

衣太军辩称,当时借原告袁丽波50000元,借黄大来50000元。经同意全写在袁丽波一个欠条上了。当时说啥时有钱啥时给,没有约定利息。现在已经陆续偿还袁丽波60000元。

袁丽华辩称,我和衣太军是夫妻关系,借袁丽波钱属实。当时口头约定月利息1.5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衣太军与袁丽华系夫妻关系。2019年3月2日衣太军与袁丽华因家庭需要在袁丽波处借款100000元。衣太军与袁丽华陆续偿还借款60000元,剩余40000元未能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民间借贷行为应受法律保护。衣太军与袁丽华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袁丽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衣太军与袁丽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袁丽波借款40000元并自2021年5月7日起按2021年4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0元,由衣太军与袁丽华400负担,剩余114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袁丽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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