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洋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张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洋洋与被告张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以简易程序受理后,于2021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洋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洋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张欠返还李洋洋借款38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欠未提交答辩状。
原告举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出示。一、原告李洋洋提交的证据:李洋洋的身份证、欠条一份,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二、被告张欠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张欠因其母亲生病需要用钱向李洋洋借款38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李洋洋催要,张欠于2021年2月1日给李洋洋重新出具:“原欠李洋洋借款叁万捌仟元整(38000.00),月息0,现更换借款条据,原条作废,借款人:张欠,身份证:341281198902××××201年2月1日”的欠条一份。后李洋洋索要借款未果,李洋洋即提起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张欠因其母亲生病向李洋洋借款38000元,出具欠条一份,经催要后重新出具借条一份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张欠与李洋洋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故张欠应返还李洋洋借款38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张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李洋洋借款38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张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尤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