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男,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怀俊,系临夏宏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唐某,男,汉族,住临夏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诉被告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4月,被告因茶园生意急需资金,要求原告为其借周转资金80000元。2013年4月11日,原告在被告家中给被告借款80000元,被告书写了借条,限期2月还清。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未给付。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唐某长期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无法送达,且人民法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属于被告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免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春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 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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