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庆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 原告:李振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 原告:李书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磊,山东惠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红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 被告:山东省临清市唐园镇瑶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唐园镇瑶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581ME0672115M。 法定代表人:张红磊。 被告:临清市美兴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唐园镇瑶坡村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MA3EW94G00。 法定代表人:陈玉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张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被告:王海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李丙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 被告:张国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超、李振英、李书英诉被告张红磊、山东省临清市唐园镇瑶坡村村民委员会、临清市美兴木业有限公司、张岩、王海楠、李丙刚、张国梅建筑物和物件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李庆超、李振英、李书英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庆超、李振英、李书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庆超、李振英、李书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李庆超、李振英、李书英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保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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