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元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被执行人姚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刘元翠与被执行人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21)黔0422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姚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姚文向申请执行人刘元翠偿还借款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申请执行费35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姚文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 2.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起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姚文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姚文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姚文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姚文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贵G×××××中华牌车一辆、贵G×××××江淮牌车一辆,本院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税务登记信息。 3.本院依法到本县所属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姚文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及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4.本院到被执行人姚文户籍所在地普定县村民委员会对其财产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姚文现在外,村委无此人联系方式,其在该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发布悬赏公告,至今未收到反馈信息。 6.本院商请相关部门查找被执行人,至今未收到反馈信息。 7.本院依申请将被执行人姚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执行人姚文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贵G×××××中华牌车一辆、贵G×××××江淮牌车一辆,本院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属于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情形,被执行人姚文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可,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借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侯慧婷 审 判 员 陈庆安 审 判 员 周钰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尚姚剑 书 记 员 万中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