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国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龙与被告张国友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陈小龙的申请,于2018年5月29日依法作出(2018)赣0981民初206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张国友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国友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在丰城市孙渡街办龙光中大道229号(丰跃名城二期)4层L4-138室(FC201802029509)、4层L4-101室(FC201902029510)房屋的查封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小龙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已于2018年9月28日裁定准予撤诉结案。但本院在诉讼保全执行过程中,已对张国友在丰城市孙渡街办龙光中大道229号(丰跃名城二期)4层L4-138室(FC201802029509)、4层L4-101室(FC201902029510)的房屋进行了查封,故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国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申请人张国友银行存款55万元的冻结及其在丰城市孙渡街办龙光中大道229号(丰跃名城二期)4层L4-138室(FC201802029509)、4层L4-101室(FC201902029510)房屋的查封等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