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工农区。 被告:黑龙江龙煤鹤岗矿业有限公司,地址:鹤岗市向阳区二马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刘鹏飞;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峰,黑龙江龙煤鹤岗矿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鹤岗矿务局兴山煤矿,地址:鹤岗市兴山区北大岭。 法定代表人:邱少忠,职务矿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黑龙江龙煤鹤岗矿业有限公司、鹤岗矿务局兴山煤矿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涛
裁判日期
二0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庞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