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秀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秦立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审理经过 马秀兰与秦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皖1221民初50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秦立军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马秀兰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秦立军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分别于2021年4月16日、4月19日等多次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秦立军的银行、股票、工商登记、车辆等部门,依法冻结、扣划其银行存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与申请人确认,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简晓云
审判员 王福逊
审判员 张耀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建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