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罪犯阮文科(自报),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2018)粤52刑
初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阮文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
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驱逐出境。宣判后,被告人
阮文科未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
2021年6月24日以罪犯阮文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
本院查明 去有期徒刑六个月,驱逐出境不变,并于2021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
理。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阮文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
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
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8年9月18日至2021年3月
31日考核期间共获得5个表扬,剩余291分。该罪犯尚未履行财产性判
项。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在2018年9月至2021年3月期间,狱内
月均消费较高,在东莞监狱个人经济账户余额为人民币1037.48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减刑呈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等在
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阮文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
合可以减刑的条件,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该犯至今尚未履行完财产性判项,对其减刑应依法从严。综合考虑该
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
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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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
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阮文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32年1月
18日止),驱逐出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