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执行人马伟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执行人马逸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执行人姜兰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已经全部支付房屋折价款,上海市宝山区淞滨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应该归马伟江、马逸飞、姜兰珍按份共有(各占三分之一份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上海市宝山区淞滨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过户到马伟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马逸飞(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姜兰珍(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三人名下,各占三分之一份额。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