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省爱信液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丘县尹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薛爱振,任总经理。 被申请人: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太西镇太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静,任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省爱信液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2021)豫0727财保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元。河南省爱信液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省爱信液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470元,由河南省爱信液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丁天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