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廖秋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宏瑧,四川南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熊元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成仲案字第1001号调解书,立案执行廖秋彬与熊元文一案中,向熊元文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熊元文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系统查询了熊元文的银行帐户、证券、网络资金、不动产和车辆、工商登记、公积金账户以及在眉山市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熊元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冻结了熊元文在工商银行的帐户。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告知后未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作为财产权利人的诉讼及执行案件进行了检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4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