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宝义,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开原市。

被告:张春东,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9号10楼1001室、1002室、1003室及1楼东侧网点。

负责人:林龙。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义与被告张春东、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宝义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宝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张宝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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