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董某,现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告:姜某,住吉林省。
审理经过
原告董某与被告姜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董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赡养义务每人每月2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共生育六名子女,现有一名已死亡,五名子女就原告赡养没有达成一致,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提起告诉,要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
被告辩称
姜某未出庭,无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共有六名子女,其中一名已去世,原告现年老无劳动能力,要求被告承担赡养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原告的子女,对原告负有赡养义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姜某于2018年6月起,每月给付原告董某赡养费200元,此款于每月25日前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姜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姜丽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玉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