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玉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北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立臣,男,辽宁龙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北票顺泊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余静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淑娟,女,辽宁旺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陈玉春撤销对被执行人北票顺泊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北票顺泊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玉春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北票市人民法院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