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某,湖南省洪江市人,住洪江市。
被告:陈某,吉林省梅河口市人,住梅河口市。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诉被告陈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2020年8月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赵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 判 长 宋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