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永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于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丁永江因与被上诉人王于康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21)浙1081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永江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丁永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