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洮南市如家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凤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回晓英,系公司职员。 被告:李长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

审理经过

洮南市如家物业有限公司与李长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邵永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潘鑫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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