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洮南市如家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凤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回晓英,系公司职员。 被告:李长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
审理经过
洮南市如家物业有限公司与李长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邵永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潘鑫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