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苏鹏,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修文,男,汉族
被执行人:宋红红,女,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2021)甘0723执98号申请人苏鹏与被执行人刘修文、宋红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9679.81元、执行费495元;未履行标的39679.81元及执行费49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修文、宋红红对外债务较多,在本院积案较多,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多次查询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二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工商、车辆、不动产管理部门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后续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二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案件款。本院向申请人反馈执行经过及结果,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兰玉萍
审判员 刘 娟
审判员 张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吕昕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