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仁怀市友佳广告店,住所地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茅台路2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82MA6F3KX1Y。
经营者:梁云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花,贵州瀛黔(仁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英,贵州瀛黔(仁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仁怀市黄板凳家具店,住所地仁怀市国酒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82MA6EG2QU4R。
经营者:黄厚琴。
被告: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国酒新城农贸市场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82736621432Y。
负责人:孙正彪。
审理经过
原告仁怀市友佳广告店与被告仁怀市黄板凳家具店、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2021年4月6日,原告仁怀市友佳广告店以被告仁怀市黄板凳家具店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仁怀市友佳广告店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仁怀市友佳广告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仁怀市友佳广告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