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朱凤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申请人:崔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凤立与被告崔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朱凤立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崔涛名下银行3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朱凤立以其名下的冀(2018)故城县不动产权第004094号南湖家园9号楼16号车库一处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使判决难以执行及避免被保全人因保全遭受到损失,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提供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申请人朱凤立名下的冀(2018)故城县不动产权第004094号南湖家园9号楼16号车库一处;
二、冻结被申请人崔涛名下银行存款3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70元,由申请人朱凤立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故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