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煜煌,男,1983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住湖南省桂东县。
被告:陈勇波,男,1984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住桂东县。
审理经过
原告胡煜煌诉被告陈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胡煜煌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胡煜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煜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煜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