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玉方,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长顺县人,住长顺县。

被告:欧阳国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惠水县人,住惠水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方与被告欧阳国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方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玉方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陈玉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陈玉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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