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湖南保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学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湘3125民初137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梁学军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南保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元的到期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本案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莉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杨彩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