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耿宝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阜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了(2012)阜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耿宝科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21年6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认为该犯自入监以来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听指挥;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耿宝科在服刑期间,能深刻认识犯罪危害,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改造。改造中,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劳动中,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能够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学习中,按时完成各项作业,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11月共获表扬奖励3个。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考核情况统计表、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综合考量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耿宝科减去余刑释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