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张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鹿邑县赵村乡半截河行政村半截河村农民,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山东美达建工集团成州中央广场项目部,住所地甘肃省成县成州中央广场。

负责人:陈某,系该项目部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山东美达建工集团成州中央广场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612元,减半收取计2806元,由张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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