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盐亭县云溪镇旭展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云溪镇指南社区八居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723MA64EKXG3B。
经营者:郭定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炳,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熊剑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
被告:祝绍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审理经过
原告盐亭县云溪镇旭展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熊剑峰、祝绍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17日立案。原告盐亭县云溪镇旭展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0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盐亭县云溪镇旭展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盐亭县云溪镇旭展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64.81元,由原告盐亭县云溪镇旭展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