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树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执行人:三门峡市舒馨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路舒馨苑小区14楼4单元1楼。 法定代表人:孟恒凯。 被执行人:三门峡明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明珠宾4楼4029。 法定代表人:戚明江。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树标与三门峡市舒馨苑业主委员会、三门峡明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一案中,已向三门峡市舒馨苑业主委员会、三门峡明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20)豫1202民初858号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三门峡市舒馨苑业主委员会、三门峡明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三门峡市舒馨苑业主委员会、三门峡明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江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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