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树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执行人:三门峡市舒馨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路舒馨苑小区14楼4单元1楼。 法定代表人:孟恒凯。 被执行人:三门峡明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明珠宾4楼4029。 法定代表人:戚明江。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树标与三门峡市舒馨苑业主委员会、三门峡明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一案中,已向三门峡市舒馨苑业主委员会、三门峡明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20)豫1202民初858号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三门峡市舒馨苑业主委员会、三门峡明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三门峡市舒馨苑业主委员会、三门峡明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江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