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邵县坪上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坪上镇坪新社区。
法定代表人:廖眯眯,系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偲偲,湖南厚加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谢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审理经过
原告新邵县坪上镇人民政府与被告谢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新邵县坪上镇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邵县坪上镇人民政府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邵县坪上镇人民政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