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来安县佳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新安镇来双路北侧原烟草公司仓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335637417K(1—1)。
法定代表人:单荣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周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来安县佳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政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2021)皖1122民初3184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周政银行存款12000元或者查封其他等额财产;二、冻结申请人来安县佳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建阳路支行的账号34×××06内存款3600元。来安县佳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请求对已保全的财产予以解除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来安县佳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主动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周政名下已查封银行存款及等额财产,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周政名下银行存款12000元或等额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申请人来安县佳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建阳路支行的账号34×××06内存款36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